成都建工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阳黄河畔岛小区374个车位招商公告
成都建工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德阳黄河畔岛小区374个车位招商公告
我公司本次拟公开招商的黄河畔岛小区374个车位位于德阳市旌阳区天山北路359号,面积共计:13564.91㎡。该资产权属成都建工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查封抵押,招商标的物仅作为停车使用。
德阳黄河畔岛小区374个车位整体招商方案已经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批复同意(成建工【2026】24号)。本次整体招商的374个车位通过自行组织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在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发布招商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意向承租人向我公司提交相应资料,经过公开竞价最终确定374个车位的意向承租方,竞价结束后,本次竞租结果将在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成交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由我公司与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商期限及招商底价
本次招商的374个车位招商底价、招商期限详见下表:
招商资产 | 面积(㎡) | 招商底价 | 招商期限 | 加价幅度 | 竞标保证金 |
黄河畔岛小区374个车位 | 13564.91 | 125700元/年 | 2年6个月 | 100元/年 | 30000元 |
特别提示:黄河畔岛小区车位物业费为60元/个/月,本次374个车位每月需支付物业费22440元,合计269280元/年,需由中标人承担。 | |||||
最终确定的招商价格仅为车位租金,由竞标人在中标后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因经营需要的车位改造升级费、水电费、垃圾清运费等其他费用。
二、报名资格、报名方式及公告时间
(一)报名资格
鉴于该资产涉及车位数量多、小区综合情况复杂、管理要求高、合同期限较长,为保障履约能力、管理规范性和服务稳定性,参与报名的竞标人须为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企业法人或具备同等经营资格的组织。不接受联合竞标和境外竞标。
(二)报名方式
1、竞租人报名竞价时需按照在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公布的招商公告要求,携带报名资料密封纸质文件至成都市青羊区玉沙路123号建业大厦12楼2号企业(资产)管理部,参与本次竞价活动。本次公开招商开标时间:2026年2月14日上午:10:00。
2、竞租人提交资料:(1)竞租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均应加盖公章,确认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2)报价函(附件1)。
3、本次拟招商的374个车位,采取整体招商,仅接受整体竞拍。
(三)公告时间
本次招商公告时间为2026年2月2日至2026年2月13日。
三、确定承租方及租赁费缴纳方式
公告期满后,企业(资产)管理部将组织资产评审小组统一评审各竞租人提交的报名资料,评审结果将在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一)本次竞价采用动态报价方式,竞标人报价不得低于招商底价,若多名竞标人参与报价,且价低者愿意继续加价报价,则现场组织竞租人以现场最高报价为基础进行动态报价,直至无人加价,则由当前报价最高的竞标人竞得;若只有一名符合条件的竞标人时,在其出价不低于招商底价的前提下,视为成交。
(二)公告到期后只有一家报名的,可按报名者报价金额成交(不低于招商底价);公告到期无人报名竞价的,本次招商终止。
(三)如承租方被查实存在影响招商结果的违法违规行为,不符合租赁条件的,我公司可以按照递补原则,依次选取后序报价的竞租人为承租方。
(四)车位租金采取季付方式支付,竞标人应在中标后按时与出租方签订《车位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首季度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后续租金应于每季度结束前15日内向招标人支付下一季度的租金,仅限转账方式支付。
四、免责条款
招商期内,根据国家及地方现行的法律、政策法规规定或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拆迁等)、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等)等不可抗力情形导致该招商行为不能实现的,招标人有权终止本次招商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特别说明
1、本项目招商标的物仅作为停车使用,若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招标人有权无条件收回标的物,不承担任何责任。
2、竞标人的注册地在德阳市、有小区物业服务和车位管理经验的优先;竞标人需熟悉德阳市物业管理的相关要求,能够妥善解决因车位管理可能造成的与小区物业、业委会和居民间的各种问题。
3、竞标人在参加竞标前应当仔细查阅竞标的全部文件,竞标人参加竞价的行为即视为已认可了附件《车位租赁合同》(竞价成功后该合同主要条款不作任何修改)等事项。
4、报名竞标前,竞标人应对招商标的物进行现场实地踏勘,后续参与竞标即表明对该招商标的物及附属设施设备的现状均予以确认。中标后,中标人需自行与小区物业公司协调小区门禁、道闸系统等相关事宜,妥善解决有关问题,中标人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5、本项目招商标的物正按单个车位同步履行公开转让程序,竞标人参与竞拍即视为已充分知晓该招商标的物转让情况。租赁期间,招标人成功转让车位的数量每达到1个,应自转让后减少相应的租赁费用,标准按1000元/年计取,经双方确认后,在下一期付款时予以扣减。且当招标人销售转让车位的数量达到50个时,中标人的利润已经完全无法支撑运营,中标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书面确认函),但须按照约定支付当期所有费用,招标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以后的10个工作日内,确认无需要支付的费用时须全额返还中标人履约保证金;或者中标人和招标人协商新的合作方式。
6、竞标人承诺以现状承租标的物,且在竞标成功后不以任何理由拒绝签订及履行合同或提出其他任何变更合同的要求。否则,招标人有权不予退还竞标保证金,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7、意向竞标人须在公告期内向招标人指定账户交纳竞拍意向金(以下简称“意向金”),意向金金额为¥30000.00元,招标人收款账户如下:
公司名称:成都建工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基本户账号:5105 0145 8208 0001 0864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五支行
未中标竞标人的意向金在竞拍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至原支付账户;中标人按时签署《车位租赁合同》后,意向金自动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竞标人中标后,不与招标人签订租赁合同的,意向金不予退还。
竞标人在中标后无故放弃中标资格、不与出租方签订《车位租赁合同》的,竞标人支付的竞拍意向金不予退还。
8、中标人后续未按《车位租赁合同》约定支付履约保证金或车位租赁费用的,应于接到出租方书面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补交,仍不支付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不退还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并要求中标人赔偿一次性租赁损失2万元。
9、免租期:本次招商不设置免租期。
六、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成都市青羊区玉沙路123号成都建工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资产)管理部,联系人:龙女士,联系电话:13551235275。
成都建工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6年1月29日
附件1
报价函
成都建工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现自愿参与贵司位于德阳市黄河畔岛小区374个车位(面积:13564.91㎡)意向承租方报名事宜,并承诺按 XX元/年进行报价,若无其他意向承租方进行报价,愿意以上述报价租用贵司名下德阳市黄河畔岛小区374个车位。
若在有其他相同报价或更高报价时,按招商方案约定办理,并愿意接受最终竞价结果。
报价人(签字按手印或盖章):
联系电话:
报价日期
附件2
车位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出租方): 成都建工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承租方):
合同签订时间:
车位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成都建工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承租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车位租赁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租赁资产基本情况
1.1租赁资产位于【德阳】市【旌阳】区【黄河畔岛】共计【374】个车位,具体范围、位置以本合同附件的车位清单为准。
1.2水、电、气:【无水、气,正常照明电】,验收情况:【正常、完好】,车位权属:【成都建工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述车位为现状整体出租给乙方使用。
1.3乙方通过以下方式获得上述车位承租权(选择其一)
☑公开竞价:
□协议招租
□续租:甲、乙双方已于【/ 】年【/ 】月签订《车位租赁合同》(编号:【/ 】),约定由乙方承租上述车位,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现乙方于【/ 】年【/ 】月向甲方提出续租申请,经甲、乙双方同意后,确定由乙方继续承租该车位。
□其他:【/ 】
2、乙方确认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已全面了解了该车位的用地性质及规划建设等情况,并现场踏勘了解了该车位及全部设施、设备的现状,承诺现状接收车位及设施设备,对此不持任何异议,并基于车位现状自行合理判断、解决办理相关经营证照可能面临的问题。
第二条 车位用途及使用
乙方所经营的业态为:【车辆停放】。
乙方须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社区商业配套体(禁止违规餐饮、印刷业、化工经营、制造业、喷绘、喷漆、屠宰、制革、饲料加工、食品发酵等产生恶臭、有毒有害气体等经营项目及易产生噪声扰民的业态)用途进行使用,依法经营该租赁车位。乙方在经营使用该车位前须自行办理好相关证件、许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等),并妥善协调处理好与相邻车位使用人的关系,涉及特种行业的(如医院等)须自行完善特种经营资质及许可证等,并确保上述证照在本合同租赁期内的有效性。
乙方可在合法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与小区业主或其他停车位使用者开展车位使用工作,但不得擅自改变车位用途,不得在车位上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违禁物品、不得在车位上开展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条 租赁期限
该车位租赁期限为【2年6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车位租金及物业服务费
1、本合同涉及所有费用均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
2、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车位租金标准为【 】元/月,合同履行首年,乙方的月租金为:【元(大写:【 】),首年合同期内租金总额为【 】元(大写:【 】)。以后租金的递增方式为:【/】。合同期内租金总额为【 】元(大写:【 】)。
3、该车位物业服务企业为【德阳扬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标准为【60】元/月,每月的物业服务费为【22440.00】元(大写:【贰万贰仟肆佰肆拾元整】),乙方同意接受该公司的物业服务,并在本合同签订时一并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协议》(若有),并按约定足额缴纳物业费、水电费及相关费用。乙方应在交纳物业费后5个工作日内,将交费凭据加盖公章后交甲方备案。
第五条 履约保证金
1、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纳【300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作为履约保证金。租赁期满,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车位交还程序及交还标准将车位交还给甲方,并履行完毕各项合同义务,双方就租赁车位而产生的各项费用结算完毕,且乙方(包括乙方的分支机构或关联机构因任何原因使用本租赁车位的全部或部分作为注册地址)完成以租赁车位地址为注册地址的工商登记注册信息的变更或修改后的【30】个工作日内,甲方将经结算确认后的租赁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乙方必须出具甲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原始票据)。
2、在合同履约过程中,乙方因违约产生的违约金、赔偿金等费用,甲方均可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从其向甲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或合同约定的其他保证金、押金中,抵扣其必须向甲方应交纳的租金和其他款项。乙方须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否则将视为拖欠本合同费用,由乙方按照本合同违约责任中关于逾期付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履约保证金不得由乙方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代为支付。
4、乙方未按《车位租赁合同》约定支付履约保证金或租赁费用的,应于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补交,仍不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不退还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并要求乙方赔偿一次性租赁损失2万元。
第六条 租金的支付
1、乙方同意按【季度】向甲方支付车位租金,并于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预付首期车位租金共计【 】元(大写:【 】),租金发票由甲方开具给乙方。从第二个支付期起(含第二个支付期间),乙方应于下一周期开始前【15】个工作日前向甲方支付下一租赁周期的租金。
甲方收款信息
账号:【5105 0145 8208 0001 0864】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市第五支行】
开户名:【成都建工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开票信息
账号:【 】
开户银行:【 】
开户名 : 【 】
2、 租金支付明细见下表:
租赁期限 | 建筑面积 (m2) | 租金单价 (元/月) | 本期总额 (元) | 年租总额 (元) | ||
年度 | 起止日期 | 第几月 | ||||
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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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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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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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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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乙方应按照上述约定期限支付租金。双方特别确认,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缴纳或迟延缴纳本合同项下之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如因乙方欠付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导致相关公用事业部门中断或停止对本项目的相关能源供应,或甲方采取中断该车位水、电、通信供应等措施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因此导致甲方或其他第三方蒙受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当予以赔偿。
第七条 车位交付事宜
1、甲方于乙方交齐车位首期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次日,按现状向乙方交付该车位及附属设施、设备。如乙方未能按照约定按期、足额缴纳租金、履约保证金的,甲方有权暂不交付车位,直至乙方缴纳完毕上述金额之日,延迟期间,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租金仍以约定的计租日起计。
2、甲、乙双方应在该车位交付时办理交付及移交手续,并对交付该车位总坪及附属设施、设备等的现状(包括权属情况、规划用途、主体结构、建筑外观、总坪及附属设施、设备等)进行签字,双方签署车位移交确认书作为本合同附件。办理交付移交手续后即视为乙方对甲方现状交付的该车位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相关资料的全面了解和认可,乙方在后期经营使用该车位过程中,对涉及上述车位现状而提出的异议、要求、申请等甲方不予受理,由乙方自行负责,但车位及甲方提供的附属设施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仍由甲方负责(因乙方不当使用或维护不当导致的除外)。租赁期满,乙方按签字确认的情况将该车位退还甲方(因政府规划、建设等部门要求对该车位进行改造、车位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自然损耗,以及经甲方许可进行的装修、改造等除外)。
3、乙方因自身原因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办理交付和移交手续的,视为甲方已经交付该车位(以下简称:视为交付之日),自实际交付或视为交付之日起,该车位及附属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责任由乙方承担。
4、该车位经营管理的相关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并承担全部费用。如乙方未依法取得相关经营证照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因此发生的民事、行政、刑事等所有责任。
5.如因车位防水等质量问题,需甲方整改的,可延长车位移交起始日,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八条 其他相关费用
1、本合同租赁期限内,因乙方租赁使用该车位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气、通讯、卫生、治安、消防、安全、门前三包、物业服务、装修管理费及税费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合同履行期间,如乙方未按照相关规定支付上述相关费用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未及时承担的,甲方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该部分费用后书面告知乙方,如果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乙方因装修及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建渣和生活垃圾由乙方自行清运至指定场所,清运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3、按照政府相关部门要求整改所产生的费用及由政府相关部门收取的相关费用等由乙方自行承担。
4、车位移交书签字确认之日或视为交付之日起所产生的水、电、气、建渣清运、物业服务费等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 车位的经营、使用、维修与续约
1、乙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必须明码标价,商品或服务价格的制定及商品标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2、乙方为其经营所需对外出售的购物卡、消费卡、会员卡、年卡、贵宾卡等预售服务类凭证及有价抵用券的真实性、可行性负责,如遇消费者有异议的,均由乙方负责解释及妥善处理,甲方无须承担任何责任,若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乙方应当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3、乙方需自行与小区物业公司协调门禁、道闸等物业系统配合工作,妥善解决与小区物业公司、居民的各项事宜,甲方可给予必要的配合。
4、甲方在整体物业范围内可根据需要进行经营布局调整、改建、修缮、装修(饰)、封闭施工或更改与乙方相邻相关的公共通道,甲方应提前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予以积极且正面的配合。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乙方因其经营性质需配置特殊设备、设施的,乙方必须按规定配置。否则因此引发的行政、刑事处罚及各种赔付等由乙方承担,甲方不负有任何责任,且甲方因此遭受包括处罚在内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均由乙方进行赔偿。
6、乙方在租赁期内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盈利亏损、经营风险、欠缴的水、电、气、垃圾清运费等应由乙方承担支付的,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以自己名义与商品供应厂商、客户及有关机构进行经济或行政往来;乙方需按相关规定对其销售的商品实行“三包”(即保修、包换、包退)的售后服务,如销售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应按照《产品质量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给予退换或补偿。
7、租赁期间,乙方的任何承办商、雇员、代理人、受特许人或被邀请之访客的作为、过失、疏忽或遗漏均被视为乙方的作为、过失、疏忽或遗漏,由乙方对上述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8、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该车位经营的审批资料及领取的有关证照(如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以便甲方存档、查询,乙方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延续性承担责任。如乙方未完整提供提供证照、或甲方发现乙方提供的资料不是真实、合法、有效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9、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对该车位的维修责任仅限于该车位的主体结构及未经乙方修改过甲方提供的附属设施。
10、乙方就租赁车位向甲方提出的维修要求,须以书面形式送达甲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属于甲方负责维修部分,则甲方至迟应在 【30】个工作日对该车位进行维修。如甲方不能在前述规定时间内进行维修,乙方可代甲方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发生的合理维修费用及乙方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由甲方承担,但乙方应提供相应的凭据。属于乙方负责维修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装修装饰、增添的附属设施、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车位损坏),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维修责任。
11、租赁期限间,乙方须妥善维护并管理该车位,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造成车位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及时按原交付标准进行维修。自车位发生故障或损坏之日起【15日】内(紧急情况除外),乙方不维修的,甲方有权对车位进行维修,因该等维修而造成的甲方或其他第三方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12、甲方维修后,乙方应在【24】小时内对维修工程进行验收并签署维修工程确认单或提出书面整改建议,乙方在前述时间内既未提出书面整改通知也未签字确认的,视为甲方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维修义务。
13、乙方应定时对该车位的结构及室内附属设备、设施(包括管道、线路、消防设施等)进行检查及保养,确保其安全及运转正常。如发现安全隐患,涉及第九条第9点甲方负责维修的范围乙方须及时通知甲方,由甲方审定后进行处理,其他部分由乙方自费予以处理并立即向甲方书面反映相关情况,避免造成安全事故,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如甲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等相关问题,若涉及负责维修的范围,乙方未及时报告和处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如乙方未按甲方书面通知要求限期整改的,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双方进行整改,产生的费用应由乙方承担,甲方可在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减。
14、租赁期间,甲方为保证租赁车位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甲方或物业服务企业或其授权代表有权在合理时间内进入该车位,进行日常检查及维修养护,但甲方或物业服务企业或其授权代表应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甲方或物业服务企业或其授权代表应最大限度减少对乙方使用该车位的影响,乙方应予以配合。
15、乙方不得在该车位租赁范围内及周围进行任何违章搭建、改建、扩建、增加门窗等开口部位、接管或拆除,不得占用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绿地、平台、露台、通道及设施设备等,否则一切法律及经济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16、租赁期间,遇到火灾、地震等紧急或突发事态需要进入该车位时,甲方或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人员或其授权代表可在无通知的情况下强行进入该车位,且甲方不需赔偿因处理该等紧急事态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坏。
17、若租赁车位的窗户、玻璃门或玻璃幕墙因乙方的过错而导致的破损、毁坏,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或偿还因甲方更换该车位破损的窗户、玻璃或玻璃幕墙而引起的维修费用,乙方并应承担由此引发的对第双方造成的损失。
18、在租赁期间届满后,若乙方希望继续承租甲方名下车位的,应在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届满前6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以便甲方开展续约工作流程。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对甲方名下车位享有优先续租权。
第十条 装修约定
1、乙方的装修应符合该车位约定用途,未经政府规划、建设、国土、交通、城市管理等政府相关部门许可及甲方允许的,不得改变该车位的外观、不得在车位外搭建,擅自拆改建筑结构(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等基本结构部分)、外墙、屋顶、屋面、重要设施设备等;乙方实施的重大装修方案须报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核而未报审的,一切法律及经济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发生违法违规,或情况严重造成重大损失及负面影响的,甲方可直接解除本合同,同时乙方须在【15】个自然日内拆除并恢复原状,已交纳的所有费用均不予退还,并赔偿由此给甲方及相关方造成的损失。
2、租赁期满或本合同因其它原因提前终止的,除甲方要求拆除外,乙方形成附合部分的装饰装修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拆除运走,乙方同意不收取装饰装修残值,不破坏既有的装修;如甲方要求拆除的,乙方应在【15】个自然日内拆除、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关费用,逾期未按要求拆除并恢复原状的,由甲方委托的其他方进行,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可直接从乙方所交履约保证金中抵扣。
3、乙方装饰装修前,须将装修方案报经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如需)批准备案,并报物业公司审核同意、甲方备案后方可实施(甲方不因对乙方装修方案的审核而对乙方的装修承担任何责任),实施前须与甲方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详见附件),并严格遵守。乙方在租赁期间内对车位进行再次装修的,依本条的相关约定办理。
4、乙方保证在租赁物交付后进场进行的装修、改造等打造行为应符合相关规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满足各级政府的规范及要求,装修材料的标准应符合室内装修国家环保相关标准,乙方装修过程应配合甲方及物业公司的管理。甲方不承担任何装修打造、设施升级及后期维护事宜。装修期内乙方根据合同约定按时缴纳各项费用。
5、车位装修仅限于车位内部,车位装修不得因任何理由变动或损坏甲方已施工完毕的公共设施或租赁车位所在车位建筑的结构,不得影响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正常维护、维修、保养。乙方进行车位装修应被视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对车位及其内部设施的正常使用。乙方装修工程承包方或设备安装单位及人员施工应视为乙方的施工行为,乙方装修期间的建筑垃圾由乙方负责清运并承担清运费,装修期间内,乙方应当自行承担装修期间的安全事故责任。
6、乙方应当负责并保证自行提供的装修设计文件能够通过消防审核,按照乙方设计文件施工的装修工程能够通过消防验收,乙方还应当保证不因其装修工程而影响整体物业的消防安全检查,由此而发生的费用或时间延误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产生的一切责任亦应由乙方承担。如政府相关部门对租赁场地的装修(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提出整改要求,乙方均须按照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整改。若因此影响甲方或相邻的其他物业使用人,相关的修复及赔偿责任由乙方独自承担。
7、乙方应承担装修现场的施工安全管理责任,对因装修等施工造成甲方或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广告及招牌设置约定
1、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擅自占用该车位的外墙、屋面、外部空间及利用设施设备等设置任何形式的广告或招牌,否则,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2、乙方需设置店招的,效果图及店招名称须报甲方同意后实施,并自行到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甲方可给予必要的协助)后告知甲方。乙方设置店招的内容、大小、规格、风格、材质、摆放位置、摆放方式等,应该按照甲方要求的格式或标准进行,涉及政府职能部门的须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核并经书面同意后方可设置。设置店招后需更换的,乙方仍需按上述设置店招的程序进行。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限定期限内拆除或整改,乙方还须按前述情况发生时所在租约年年租金总额的【10%】为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在租赁期间,乙方在该车位四周的玻璃立面(包括玻璃门、玻璃隔断、玻璃窗、玻璃幕墙等具有通透视觉的材料)上,需要进行店招、标识、广告、导购示意、商品介绍、安全警示等文字或图形、图案的装饰处理(包括设计、安装、布置、陈列等)时,应该按照甲方统一格式或标准进行。
4、乙方设置店招原则不得损害相邻车位利益,若因乙方原因给相邻车位造成损失的,均由乙方自行与相邻方协商解决并承担所有损失。
5、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商铺外进行展览、派发、摊卖任何商品、宣传品或进行任何促销活动或类似活动。
第十二条 安全约定
1、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国家及省、市关于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详见附件)的约定,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管理,及时排查工作范围内的安全隐患,一旦发现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确保合同履行期间不出现任何安全责任事故。合同履行期间,若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和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一切法律及经济责任,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2、乙方须自觉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合同履行期间,非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人员或其他第双方发生任何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后果,由此给甲方及第双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甲方的违约责任
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无违约行为,甲方无故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自然灾害、战争、政府征地、拆迁、资产移交等不可抗原因造成的单方面解除合同除外),或无故干扰乙方正常经营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无息退还乙方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已交未用的租金,并有权要求甲方承担当年该车位租金总额【0.3%】的违约金(对于乙方形成附合部分的装饰装修残值,由甲、乙双方聘请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测算后由甲方据实赔偿乙方,测算费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由乙方自行移除,甲方不予补偿或赔偿,如有争议协商解决)。在任何情况下,甲方均无需赔偿乙方经营损失、换房租金差额损失等间接损失。
2、乙方的违约责任
2.1、在合同履行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收回该车位,不退还乙方所交的履约保证金、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并由乙方承担当年车位租金总额【0.3】%的违约金,按照甲方的管理要求恢复原状,给甲方及其他相关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并赔偿全部损失:
(1)乙方未在甲方通知之日起【15日】内与甲方办理场地交付手续的;
(2)未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按期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水电费及相关费用的;
(3)拖欠本合同约定费用累计的金额已超出履约保证金的,或扣除履约保证金后不予补足;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拆改该车位建(构)筑物结构、增设他物、装修等,或改变该车位用途、性质的;
(5)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消防、卫生、安全管理等规定,经整改仍不达标的;
(6)利用该车位进行违法活动或存放危险物品的;
(7)乙方单方面提前终止本合同,提前退租该车位的;
(8)因故意、过错或者其他原因损坏该车位的建(构)筑物结构、设施设备等,且拒不修复、赔偿甲方及相关方损失的;
(9)租赁范围内发生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危害公共安全等重大违法活动而造成极坏社会影响的;
(10)违章搭建、改建、扩建或拆除,擅自增加使用面积,经政府相关部门和甲方要求拒不拆除的;
(11)在租赁范围内私搭乱接电线,经政府相关部门和甲方确认后拒不整改的;
(12)擅自占用租赁范围内的外墙、表面、外部空间、设施设备、场地等设置广告,经甲方书面通知后拒不拆除的;
(13)不以合法合规的内容与方式从事经营活动,且对甲方或承租项目的商誉及名声造成不良影响的;
(14)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2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履约保证金或租赁费用的,应于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补交,仍不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且不退换本协议约定的履约保证金,并要求乙方赔偿一次性租赁损失2万元。
2.3租赁期内,乙方未及时向甲方交纳租金及相关费用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当年度车位租金总额的【万分之三】向甲方交纳违约金。逾期期间的租金及相关费用乙方须按合同约定承担。
2.4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相关约定,产生的违约金、赔偿金等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及相关方损失的部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第十四条 车位所有权转移
1、合同履行期内,如因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划拨、移交、上级公司或政府指令安排或其他政策等原因导致该车位的所有权转移给其他人的,甲方不必征得乙方的同意,乙方放弃优先购买权,但应提前通知乙方。如甲方需移交该车位的,乙方应积极配合移交工作,若移交后需改变用途或收回该车位导致合同终止的,双方据实结算租金等费用,甲方无需对乙方承担任何违约、赔偿责任。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有权将本合同范围内的374个车位同步开展公开转让(销售)工作,乙方对此表示明确知晓和理解。如果车位所有权转让,除车位的受让人为政府机关或者甲方关联主体外,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乙方应当在甲方出售通知或者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如乙方未在出售通知或者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方式回复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视为乙方放弃优先购买权。
3、甲方转让后,乙方应配合车位转让后的物业交割工作。租赁期限内,甲方成功转让车位的数量每达到1个,考虑到满租率的限制,甲方应自转让后减免乙方相应的租赁费用1000元/年,经甲乙双方确认后,在下一期付款时予以扣减。且当甲方销售转让车位的数量达到50个时,乙方的利润已经完全无法支撑运营,乙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书面确认函),但须按照约定支付当期所有费用,甲方在收到书面确认函以后的10个工作日内,确认无需要支付的费用时须全额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或者乙方和甲方协商新的合作方式。
第十五条 合同变更与终止
1、合同变更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变更的,经双方协商,可就变更内容签订补充协议。
2、合同解除
2.1协商解除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但经双方协商一致,可提前解除本合同。乙方如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须提前【一个月】书面告知甲方,甲方自收到乙方书面告知书【一个月】后计算退租日期。乙方须结清退租日前一切应乙方承担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车位租金、押金、履约保证金及违约金等。
2.2通知解除
出现本合同第十三条第2款第2.1项所约定的情况时,甲方可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时间以甲方向乙方发出的解除通知记载的时间为准。乙方收到解除通知后,有权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向甲方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的,视为合同已解除;乙方明确同意解除合同的,双方应签订合同解除协议。合同解除通知发出方式和寄送地址以本合同第十六条约定的地址为准。
3、合同履行期限届满
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乙方明确表示续租的,双方应另行签订新的租赁合同;乙方明确表示不再续租的,应当按照本条第4项的约定腾退租赁车位。
4、租赁车位的腾退和返还
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或本合同因其它原因提前终止的,甲、乙双方对该车位进行初验后,乙方在【15】个自然日内将该车位退还给甲方,经甲方验收确认后本合同即行终止。乙方退还甲方的部分包括车位、钥匙、附属设施设备及乙方形成附合部分的装饰装修(甲方要求拆除的除外)等,否则视为未返还。逾期交还的(包括因验收不合格导致逾期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当年该车位租金总额的【万分之三】向甲方交纳违约金,同时乙方须承担逾期期间的车位租金及相关费用。如发现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对该车位的建筑结构、设施设备等有损坏的,由乙方负责修复(不能修复的设施设备由乙方按原值补偿甲方)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5、乙方退还该车位时应将自有家具、杂物及办公设备等物品一并搬离该车位,自合同终止之日起在【15】个自然日内未搬离或未搬离完毕的,每逾期一日,甲方除有权要求乙方按当年该车位租金总额的【万分之三】交纳违约金外,如逾期超过【15】个自然日仍未搬离完毕的,视为乙方放弃物品所有权,如乙方明确放弃所有权的,甲方可自行处分相关物品及处置相关的费用(如有)。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清理现场所支出的工程费、搬运费、运输费、仓储保管费、劳务费、公证费、律师费、诉讼费)由乙方承担。
6、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该车位租赁程序依法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送达条款
1、甲方地址:【成都市青羊区玉沙路123号建业大厦】;邮编:【610000】;联系人:【 】;联系方式:【 】 ;邮箱或微信号:【 】。
2、乙方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方式:【 】;邮箱或微信号:【 】。
3、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文件往来、通讯和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按本合同中记载的地址、传真号或其他联系方法送达对方。
4、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上述联系方法发生变化,应在【3】个工作日内以任何快捷方式通知对方。一方变更地址未按时通知另一方的或提供的地址不准确,按提供的地址送达的视为已送达。
5、任何文件、通讯和通知只要按照上述地址发送,即应视作在下列日期被送达:
5.1如果是邮政快递,则为邮政快递送达之日;
5.2如果是信函,则为挂号发出之日;
5.3如果是短信、传真、微信、电子邮件等,则电子文件内容发送后且未被系统退回的情况下,视为送达;
5.4如果派人专程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之日。
5.5书面文件仅以邮政快递的方式寄出。
6、双方约定,双方的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均是双方文件往来、通讯和通知的有效印章。双方单位的授权工作人员是文件往来、通讯和通知的有权签收人。
7、本合同中记载的各方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为各方履行合同、解决合同争议时接收其他商业文件信函或司法机关(法院、仲裁机构)诉讼、仲裁文书的地址和联系方式。上述地址和送达方式适用至本合同依照履行完毕或争议经过法院一审、二审、审判监督程序至执行程序完毕时止。
第十七条 争议解决方式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依法向该车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约方并应承担守约方因此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
2、以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时,甲方对租赁车位费用进行收取(包括但不限于应付租金本金、欠付租金违约金、延迟腾退的占用费、水、电、气、通讯、卫生、治安、消防、安全、门前三包、物业服务及税费等),其他与租赁物业相关的所有费用一切支出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如因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市政规划、市政拆迁、资产移交、战争、政府政策、上级指令等不可抵抗因素)的原因致使本合同暂停履行或不能继续履行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暂停履行的,双方暂停履行无法履行的相关内容,暂停履行期间双方均不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关损失。其他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内容,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继续履行。不可抗力消失后本合同继续履行。
2、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且不可抗力消失后本合同仍无法继续履行的,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后据实结算租金等相关费用,各方均不需承担法律责任。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与甲方完成移交手续,如相关部门要求的时间不足【30】日,则应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办理。
第十九条 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签订补充合同。
2、本合同经双方盖章(若为自然人,则为捺印)并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乙方应提供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一份给甲方。
3、本合同一式【4】份,甲方执【3】份,乙方执【1】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黄河畔岛374个车位明细表 | |||||
序号 | 座落位置 | 车位号 | 建筑面积(㎡) | 用途 | 使用情况 |
1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1号 | 26.5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2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2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3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11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4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12号 | 52.99 | 车库/车位 | 空置 |
5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17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6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18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7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19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8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22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9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25号 | 26.5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10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29号 | 52.99 | 车库/车位 | 空置 |
11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31号 | 26.5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12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32号 | 26.5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13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34号 | 31.13 | 车库/车位 | 空置 |
14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36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15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37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16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38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17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39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18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41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19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42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20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43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21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44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22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45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23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46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24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48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25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50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26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52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27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53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28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60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29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62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30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64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31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65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32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66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33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69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34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70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35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71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36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74号 | 31.13 | 车库/车位 | 空置 |
37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75号 | 31.13 | 车库/车位 | 空置 |
38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76号 | 31.13 | 车库/车位 | 空置 |
39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81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40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84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41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90号 | 26.5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42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94号 | 26.5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43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98号 | 26.5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44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99号 | 52.99 | 车库/车位 | 空置 |
45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102号 | 26.5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46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103号 | 26.5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47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105号 | 31.13 | 车库/车位 | 空置 |
48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106号 | 31.13 | 车库/车位 | 空置 |
49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107号 | 31.13 | 车库/车位 | 空置 |
50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108号 | 43.36 | 车库/车位 | 空置 |
51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109号 | 43.36 | 车库/车位 | 空置 |
52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114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53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115号 | 52.99 | 车库/车位 | 空置 |
54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116号 | 52.99 | 车库/车位 | 空置 |
55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117号 | 52.99 | 车库/车位 | 空置 |
56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120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57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124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58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133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59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134号 | 26.5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60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135号 | 26.5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61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136号 | 26.5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62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137号 | 26.5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63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139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64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141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65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142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66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143号 | 26.5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67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144号 | 26.5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68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148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69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154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70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155号 | 26.5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71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156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72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157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73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160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74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161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75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164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76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165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77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168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78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169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79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170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80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171号 | 31.13 | 车库/车位 | 空置 |
81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172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82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175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83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177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84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179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85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180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86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183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87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186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88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187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89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189号 | 26.5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90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190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91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194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92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196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93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197号 | 26.5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94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198号 | 26.5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95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199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96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200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97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201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98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204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99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205号 | 26.5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100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206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101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207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102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208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103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209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104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210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105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212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106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213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107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214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108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215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109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216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110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217号 | 76.6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111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218号 | 76.6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112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219号 | 76.6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113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220号 | 26.5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114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222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115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224号 | 26.5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116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225号 | 26.5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117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226号 | 26.5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118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228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119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229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120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230号 | 26.5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121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231号 | 26.5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122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232号 | 26.5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123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235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124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236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125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237号 | 26.5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126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238号 | 26.5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127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239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128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240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129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241号 | 26.44 | 车库/车位 | 空置 |
130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242号 | 38.24 | 车库/车位 | 空置 |
131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249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132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251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133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253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134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255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135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256号 | 26.5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136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1)--258号 | 26.5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137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27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138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28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139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29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140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30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141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31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142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32号 | 26.5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143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34号 | 52.99 | 车库/车位 | 空置 |
144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35号 | 26.5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145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36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146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37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147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38号 | 26.5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148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39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149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40号 | 26.5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150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41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151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42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152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43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153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44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154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47号 | 26.5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155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48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156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49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157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50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158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51号 | 26.5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159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52号 | 26.5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160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53号 | 26.5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161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54号 | 26.5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162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55号 | 26.5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163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56号 | 31.13 | 车库/车位 | 空置 |
164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57号 | 43.36 | 车库/车位 | 空置 |
165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58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166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59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167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60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168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61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169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62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170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63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171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64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172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65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173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66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174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67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175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68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176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69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177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70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178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71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179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72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180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73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181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74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182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75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183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76号 | 31.13 | 车库/车位 | 空置 |
184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77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185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78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186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79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187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80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188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81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189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82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190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83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191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84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192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85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193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86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194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87号 | 26.5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195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88号 | 26.5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196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89号 | 26.5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197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90号 | 31.13 | 车库/车位 | 空置 |
198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91号 | 31.13 | 车库/车位 | 空置 |
199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92号 | 31.13 | 车库/车位 | 空置 |
200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93号 | 31.13 | 车库/车位 | 空置 |
201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94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202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95号 | 26.5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203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97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204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98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205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99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206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102号 | 52.99 | 车库/车位 | 空置 |
207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103号 | 52.99 | 车库/车位 | 空置 |
208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104号 | 26.5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209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105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210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106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211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107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212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108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213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109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214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110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215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111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216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112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217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113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218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115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219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116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220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117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221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118号 | 26.5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222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119号 | 26.5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223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120号 | 26.5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224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121号 | 26.5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225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122号 | 26.5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226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123号 | 52.99 | 车库/车位 | 空置 |
227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124号 | 26.5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228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125号 | 26.5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229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126号 | 26.5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230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127号 | 26.5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231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129号 | 31.13 | 车库/车位 | 空置 |
232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130号 | 31.13 | 车库/车位 | 空置 |
233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131号 | 31.13 | 车库/车位 | 空置 |
234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132号 | 43.36 | 车库/车位 | 空置 |
235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133号 | 43.36 | 车库/车位 | 空置 |
236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134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237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135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238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136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239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138号 | 26.5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240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139号 | 26.5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241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140号 | 26.5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242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141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243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142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244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143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245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144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246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145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247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146号 | 26.5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248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147号 | 26.5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249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148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250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149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251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150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252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151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253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152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254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153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255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154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256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155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257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157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258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158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259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159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260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160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261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161号 | 26.5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262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162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263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163号 | 76.6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264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164号 | 26.5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265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165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266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166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267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167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268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168号 | 26.5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269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169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270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170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271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171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272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172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273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173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274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174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275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175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276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176号 | 31.13 | 车库/车位 | 空置 |
277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178号 | 67.93 | 车库/车位 | 空置 |
278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179号 | 62.93 | 车库/车位 | 空置 |
279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182号 | 31.13 | 车库/车位 | 空置 |
280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184号 | 62.15 | 车库/车位 | 空置 |
281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185号 | 62.15 | 车库/车位 | 空置 |
282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186号 | 56.97 | 车库/车位 | 空置 |
283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187号 | 62.15 | 车库/车位 | 空置 |
284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188号 | 62.15 | 车库/车位 | 空置 |
285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189号 | 56.97 | 车库/车位 | 空置 |
286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190号 | 26.5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287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191号 | 26.5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288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192号 | 26.5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289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193号 | 26.5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290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194号 | 26.5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291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195号 | 26.5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292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196号 | 26.5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293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197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294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198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295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199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296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200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297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201号 | 26.5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298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202号 | 31.13 | 车库/车位 | 空置 |
299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203号 | 26.5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300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204号 | 26.5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301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205号 | 26.5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302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206号 | 26.5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303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207号 | 26.5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304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208号 | 26.5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305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209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306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210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307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211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308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212号 | 26.5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309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213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310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214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311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215号 | 31.13 | 车库/车位 | 空置 |
312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216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313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217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314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218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315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219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316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220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317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221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318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222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319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223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320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224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321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225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322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226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323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227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324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228号 | 26.5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325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229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326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230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327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231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328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232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329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233号 | 26.5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330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234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331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236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332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237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333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238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334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239号 | 26.5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335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240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336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241号 | 26.5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337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242号 | 26.5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338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243号 | 26.5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339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244号 | 26.5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340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245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341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246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342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247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343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248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344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249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345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250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346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251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347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252号 | 26.5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348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253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349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254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350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255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351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256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352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258号 | 26.5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353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259号 | 26.5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354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260号 | 26.5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355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261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356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262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357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263号 | 26.5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358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264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359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265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360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266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361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267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362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268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363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269号 | 26.5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364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270号 | 26.5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365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271号 | 26.5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366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272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367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273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368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274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369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275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370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276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371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277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372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278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373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279号 | 38.3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374 | 德阳市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 | (-2)--280号 | 26.50 | 车库/车位 | 空置 |
合计 | 13564.91 |
|
| ||
附件:【1.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2.环境保护责任书】
【3.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附件1: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出租方:【成都建工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承租方与出租方签订合同中的有关安全事宜,经出租方、承租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一、定义及解释
(一)违规、违章、违约:指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当事人违反安全法律、法规,违反安全规定、规范、标准,违反安全规章以及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二)事故:指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规定的范围内,由于当事人责任或不可抗力造成的有关财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事件。
二、出租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二)出租方监督检查发现承租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督促承租方限期整改;对存在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及严重威胁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隐患,出租方有权报请政府管理部门处理,并依法解除租赁合同。
(三)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按国家、地方的相关法规配备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等安全设备设施,并定期检查,保障设施器材可正常使用,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四)出租方应建立与承租方之间的协商、沟通的渠道,约定特殊的安全管理责任(涉密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并及时将上级管理部门有关安全管理的信息向承租方传达。
三、承租方的安全管理责任
(一)承租方同意遵守执行国家、省、市对于此类租赁车位安全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承租方应严格遵守与出租方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环境保护责任书》约定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必须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使从业人员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火灾报警、初期火灾的扑救及应急疏散等安全常识及岗位安全知识,自觉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避免发生任何人身、财产等安全事故。在主合同有效期间(含:车位装修期)发生的任何人身、财产等安全事故由承租方承担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并赔偿出租方及其它相关方的损失。
(二)熟悉掌握出租方生产作业场所、场地及附属设施设备,主动接受出租方开展的安全监督检查;对作业场所存在的设施设备、电气系统、消防安全设施等有责任进行安全检查和试验,做好日常维护和保养,确保器材及设施的正常使用,对自查和出租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进行整改。
(三)在主合同有效期间,承租方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规定,履行防火职责,自行配备和完善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并妥善保管,禁止圈占埋压消防设施,自觉做到不定期检查和维护,并保持消防通道畅通,完善安全管理体制。不得擅自占用公共场所及消防通道,自觉做好用水、用电、用气等方面的安全管理,严禁私搭乱接电线。
(四)承租方同意不在该车位租赁范围内及周边存放武器、弹药、烟花等任何存在安全隐患的易燃、易爆及其它危险品或存放可能触犯当时的任何法规及对其他人员和使用者构成滋扰或危险的其它物品。
(五)合同履行期间,如承租方违反国家及地方关于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安全约定,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由承租方承担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并处理好善后事宜,赔偿给出租方及其它相关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六)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承租方应当为该租赁车位就各种风险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包括但不仅限于水险,火险,失窃险,公共责任险),并同意就因灾难造成的营业损失、人工费等方面投保,同意就承租方的故意或过失而给出租方造成的损失而投保,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七)承租方在投保后或者保险更新后均应将投保文件的复印件交给出租方。在保险期间,保险内容如果有所变更,应当及时通知出租方。
(八)如因承租方原因,发生保险事故导致出租方或第三方损失的,承租方从保险公司所获赔偿金应首先全额用于赔偿出租方损失,如承租方从保险公司所获赔偿金不足以赔偿出租方损失的,该等差额部分应由承租方负责赔偿给出租方。
(九)承租方如因自身原因执意不购买保险的,则承租方应当签署《关于不购买保险及责任承担的承诺函》,自行承担租赁期间的各种风险。
(十)承租方负责承租范围内的防火,防盗,防爆工作,在发生涉及承租车位安全隐患等重大事项时,应及时通知出租方和物业公司。承租方还应遵守出租方制定的关于该车位的日常使用及修缮的其他相关规定,
(十一)承租方在出租方提供的消防安全设施设备之外,鼓励添加符合消防法规要求的消防设施和器材,满足业务所需,并做好维护管理。
(十二)承租方必须保证足够的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并有效实施。
(十三)承租方在合同存续期间对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生产安全事故及相关行政处罚应自行承担责任。
(十四)承租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守法经营。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经相关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十五)承租方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条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上述法律、法规、条例、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组织工作。承担由于自身管理缺陷、安全措施不力造成的案件诉讼、安全事故、损誉事件等责任和因此发生的所有经济损失。
(十六)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其从业人员发生任何违法和妨碍治安的行为。
四、违约责任
(一)承租方不接受出租方依法进行的安全监督检查,妨碍出租方对作业场所依法的安全管理,或承租方的履约行为有严重违规、违法、违约行为的,出租方有权解除《【车位租赁合同】》(合同编号:【 】),以下简称主体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承租方应当按照主体合同及本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二)在出租方限定整改期限内,承租方未按出租方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进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彻底的,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解除主体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承租方应当按照主体合同及本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三)在主体合同有效期间,由于承租方原因发生安全事故给出租方或第三方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承租方应根据政府职能部门或依法组建的安全事故调查小组确定的事故责任划分,依法进行赔偿,出租方有权解除主体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承租方应当按照主体合同及本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四)如发生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双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五、履行期限
本管理协议的履行期限与主体合同保持一致。
六、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本协议作为主体合同的组成部分,同时生效,与主体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与主体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一致。
七、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向该车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因此涉诉所发生的包括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等但不限于此的全部费用。
八、附则
(一)本协议经双方盖章(若为自然人,则为捺印)后生效。
(二)本协议与主体合同份数一致,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方: 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附件2:
环境保护责任书
出租方:【成都建工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承租方:【】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防治结合、强化管理”的方针,将生态环境保护的理念贯穿于整个项目的各个环节中,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就环境保护的权利与义务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责任书。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德阳市黄河畔岛374个地下车位整体招商】
二、出租方权利与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令、规章制度和上级相关规定,督促承租方开展落实环境保护工作。
2、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对过程中发现的可能污染环境的问题,及时要求承租方整改。
3、督促承租方建立健全的环保制度,落实环保责任制,帮助解决承租方提出的困难。
4、出租方有权对承租方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发现承租方未按国家有关要求落实环境保护工作的,及时予以纠正,并责令其限期完成整改。
三、承租方权利与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令、规章制度和上级相关规定,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工作。
2、承租方需对环境保护相关工作进行责任划分。相关方还应编写相应的环境保护方案,制定环境保护应急响应预案,建立健全环保制度,落实环保责任制。
3、承租方应当组织员工接受环保知识教育,对相关人员环保知识教育面达100%,积极响应国家保护环境的号召。
4、承租方应当鼓励员工对本单位的环保工作进行内部自我监督,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5、承租方应接受并积极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出租方的监督管理或检查,汇报环保相关工作。
6、承租方应及时清运经营产生的各类垃圾和食品残余,不得导致蚊蝇滋生,因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垃圾、噪音、油烟、污水排水等不得影响车位周边群众的正常生活,如因此而发生纠纷的,承租方须全权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及经济责任,并赔偿相关损失。
6、承租方应定期保养各类环保设施设备并留存保养记录台账,保证其能够正常运转。
7、承租方应预留环保投入资金,保证资金可以正常投入。
8、 承租方装修及再次装修时,装修方案及装修材料要符合国家安全、环保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征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后实施,并自觉接受出租方进行的装修检查及整改要求。
9、材料、工具、构配件及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禁止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材料、工具、构配件及设备。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地方环保标准的设备或技术。
10、在经济合同履行期间,对可能引起各类环境污染的行为承租方应提前做好预判工作,并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防患于未然,严禁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如若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承租方应立即向出租方如实汇报,不得隐瞒、谎报、漏报,由此给出租方单位造成的损失均由承租方单位承担,并向出租方单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四、责任书的生效与终止
本责任书经双方盖章(若为自然人,则为捺印)后生效。
五、本责任书份数、有效期与经济合同一致。
出租方: 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附件3:
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出租方:【成都建工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承租方:【】
根据《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成都市车位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双方就出租方租赁给承租方的位于【德阳市旌阳区天山北路359号黄河畔岛小区374个车位】,面积为【13564.91㎡】的车位装饰装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装饰装修相关要求
1、承租方装饰装修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应当保证质量,确保安全,体现美观,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市容市貌等相关规定和标准。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新型材料。
2、装饰装修的设计图纸必须报出租方审查批准,并经相关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和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后才能实施。
3、在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和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承租方不得在装饰装修期间占用车位的外墙、表面、空间设置任何形式的广告和招牌。
4、承租方在装饰装修过程中不得破坏建筑主体结构,不得在楼板上开孔,破坏承重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确需拆改、开孔或者加大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对装饰装修设计方案的安全性进行审定后报出租方书面同意。
5、不得在未经相关部门及出租方允许的情况下擅自移动和改变消防、用水、用电、用气等线路和设施设备。如因平面布置等发生变化,导致消防和防火区改变的必须报消防部门批准,并将批准文件报出租方备案。
6、承租方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建筑物、构筑物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严格执行装饰装修的质量标准,遵守有关施工和安全的强制性规范,不得影响该楼其他车位及毗邻车位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7、承租方装饰装修过程中,所有有水房间(如卫生间、厨房等)均应按规范要求做好防水处理,并做好闭水试验。
8、如涉及动火或线路、车位外立面改造须先报相关部门批准,再报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动工。
9、如涉及楼层降板、增加隔墙、垫高或增设楼梯等,必须采用轻质材料,不得超过楼层原设计使用荷载。
10、承租方在装饰装修过程中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加强对易燃材料、物品的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类粉尘、有害气体、固体废弃物、噪音、振动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密闭不透风的房间应考虑送排风系统。
11、承租方必须加强施工安全及人身安全等方面的安全管理,确保装饰装修过程中无任何安全事故的发生。承租方在装饰装修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均与出租方无关,由承租方承担一切责任。
12、承租方在装饰装修及设备改装过程中不能对公用部分及相邻的车位等造成影响,并且应自觉保护好各种线缆、管道等现有的相关设施设备。
13、上述未提及的相关要求,承租方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执行。
第二条 装修保证金
承租方的装饰装修方案经过出租方书面同意及相关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须向出租方交纳装修保证金人民币【/】元(大写:【/】)后方可施工。
第三条 装修期限及管理费
承租方装修时间为【/】日,即【/】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向物业服务企业缴纳装修管理费。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审查、核实承租方的装饰装修方案、许可证、装饰装修申请表等资料,并对合格方案出具书面许可文件,装修结束后对装修情况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十个工作日内,出租方无息退还承租方装修保证金(承租方必须出具出租方开具的装修保证金原始票据)。
2、特别重申《成都市车位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车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影响共有部分的使用和修缮、毗邻车位的使用安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为承租方提供总平图等相关图纸资料,并就车位及设施设备相关指标和参数等,为承租方提供咨询。
4、有权对承租方的装饰装修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承租方在装饰装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有权要求承租方予以限期改正。
5、承租方应独立承担装饰装修过程中的全部责任,出租方不因对承租方装修的监督检查或对承租方方案、文件的审查、同意、许可而对承租方的装饰装修承担任何责任。
(二)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不违反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不破坏建筑物结构安全和车位原有整体性,不影响建筑物外观的情况下可对车位进行装修,但须主动到相关主管部门办理装饰装修许可证等资料,否则不得进场装修。
2、在装饰装修前必须向出租方提交装饰装修申请表,提交包括设计图纸在内的装饰装修设计方案(图纸应包含施工平面图、立面图、水电路线图、给排水施工图及消防相关图纸等),同时向出租方提供装修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待出租方批准,发出准许装修施工的书面通知后,方可动工。
3、承租方必须按照要求文明施工,装饰装修动工后,应承担处置建筑垃圾的义务,及时清理建渣并运至建筑垃圾处置场所,不得在现场堆置建渣、垃圾等,并承担消除建筑垃圾污染的责任。装修期间产生的水、电、气、建渣清运、物业服务费等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4、因装饰装修造成对车位、建筑物及公共设施设备的损坏,由承租方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出租方的全部损失。
5、如需设置广告牌,应到相关主管部门办理手续,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按照出租方要求在指定地点、指定部位设置。如需改变建筑物外墙颜色、风格等须到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申请并经出租方同意后方予以实施。
6、在装饰装修过程中发生的一切施工及人身安全等责任事故,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出租方无关,如因此给出租方造成任何损失的,承租方还须赔偿出租方相关损失。
7、在装饰装修过程中接受出租方的监督、管理,对于出租方提出的问题应及时进行纠正。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出租方的违约责任
未向承租方提供总平图等相关图纸资料且经承租方要求后仍未提供致使装修无法进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1、开工前未办理装饰装修许可证、登记审查手续及相关申报审批手续等,除应补办相关手续外,还应承担违约金【2000.00元/次】,出租方有权责令承租方待资料补齐后再施工。
2、实际装饰装修内容与出租方书面同意的装饰装修方案不符的,除应根据装修方案纠正外,每项承担违约金【1000.00元-5000.00元】。
3、如擅自改变消防、防火区等未报消防部门批准的,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租方负全部责任,同时还应承担违约金【5000.00元-10000.00元】。
4、擅自拆改车位结构,破坏原户墙、柱、梁、楼板等,破坏其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的,除应恢复原状加强承重外,还应承担违约金【5000.00元-20000.00元】,同时承担由此给出租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5、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私自改变电、气线路,增加电气线路负荷,或擅自改动上、下水管道的除应及时纠正外,还应承担违约金【2000.00元—10000.00元】。
6、施工过程中违反安全用水、用电、用气规定,除应纠正及赔偿相关损失外,每项承担违约金【1000.00元-5000.00元】。
7、未经许可擅自凿除楼面、地面层、破坏车位承重墙及在外墙打孔的,除应及时恢复并进行加固处理外,还应承担违约金【2000.00元—10000.00元】。
8、改变外墙装饰,除应恢复原状外,还应承担违约金【5000.00元-50000.00元】。
9、未经出租方许可擅自改变门窗型号、规格或擅自改变外墙装饰的,除应及时恢复原状外,还应承担违约金【1000.00元】。
10、擅自改变玻璃门尺寸,除按统一规定处理外,还应承担违约金【2000.00元-10000.00元/项】。
11、未经出租方许可,在地面增设厚度超过10毫米的地砖、花岗岩以及其他超重材料,除应采取纠正措施外,还应承担违约金【2000.00元】。
12、擅自封闭占用消防通道、天台、屋面及通道墙壁等,除按有关消防规定处理外,还应承担违约金【2000.00元-5000.00元】。
13、未经许可擅自在窗外安装网、罩、牌及任何物件,除拆除并恢复原状外,还应承担违约金【500.00元-1000.00元】。
14、擅自拆除地漏网盖和向地漏倾倒渣物,除清理通畅,修复损坏外,还应承担违约金【2000.00元】,如因此造成地漏堵塞,还应赔偿承租方及其他相关方的全部损失。
15、未按要求文明施工、装修环境不整洁、乱堆乱放装修材料或装修垃圾、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的,除及时清理整改外,还应承担违约金【2000.00元】。
16、造成上、下水渗漏和阻塞,除清理通畅外,还应承担违约金【300.00元-500.00元】。
17、动火作业未办理手续,按有关消防规定处理,同时还应承担违约金【1000.00元-2000.00元】,如因此造成安全隐患及安全事故的承租方必须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承租方及其他相关方的全部损失。
18、未经许可擅自动用和移动消防设施设备,改变用水、用电、用气线路等按消防等有关规定处理,承担违约金【2000.00元-5000.00元】。
19、因安装中央空调等设施设备破坏屋面防水层以及设施而造成屋面渗漏等问题,由承租方全权负责修复及赔偿,同时承担违约金【1000.00元-2000.00元】。
20、承租方在装饰装修施工时有损坏现有线缆、管道等相关设施设备的,除按出租方要求修复外,同时承担违约金【2000.00元-5000.00元】。
21、未经批准封闭占用公共走道、消防通道、天台、屋面及通道墙壁,除应恢复原状外,还应承担违约金【5000.00元-20000.00元】。
22、由无电工证人员进行电线改动,承担违约金【2000.00元/次】。
23、空调室外机未安装在指定位置,除限期整改外,还应承担违约金【500元-2000.00元/台】。
24、将过户表及公用设施检修孔,如烟道、排水检查孔等封闭,除限期整改外,还应承担违约金【2000.00元-5000.00元/项】。
25、在规定的装修时间外装修,需征得物业管理部门同意方可施工,否则除立即停止外,还应承担违约金【2000.00元/次】。
26、装修期间未对承租方已提供的设备或物品等做成品保护,除限期整改外,还应承担违约金【2000.00元-10000.00元】。
27、用水区域未做防水处理和进行闭水试验,除限期整改外,承担违约金【5000.00元-50000.00元/处】。
28、如发生以下情形,除应按相关消防规定处理,还应按出租方要求进行限期整改,并赔偿因此给出租方及其他相关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施工人员在施工现场吸烟、使用电炉、煤气;
(2)使用可燃材料未做阻燃处理;
(3)使用可燃或有毒及刺激性气雾材料,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戒线、警戒标志或向公共走道排放;
(4)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动用和移动消防设备设施;
(5)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情形。
29、承租方违反上述约定除交纳各项约定违约金外,还应赔偿出租方相关损失。
30、装饰装修期间造成的任何安全责任事故与出租方无关,由承租方全权负责并处理善后事宜,同时赔偿相关损失。
31、如承租方因上述装修违约行为,给出租方及第双方造成损失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承租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鉴定费、公证费、赔偿金、保全费及支付给第双方的其他费用等)。
第六条 协议终止
1、本协议至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履行完毕之日终止。
2、装修结束之日至双方签订的《车位租赁合同》(合同编号:【 】)终止之日,如承租方需要再次装修改造的,必须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申请,同时向出租方另报装饰装修方案,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按照相关要求办理。否则本协议的违约责任对承租方仍然有效。
第七条 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依法向该车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其他约定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2、本协议经双方盖章(若为自然人,则为捺印)后生效。
3、本协议共【4】份,出租方执【3】份,承租方执【1】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方: 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